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企业奖惩的管理制度( 五 )


职工受到行政处分、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,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,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。
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,如果受处分者不服,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,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。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,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。
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,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。
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,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、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、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。
符合本条规定的,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 。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,办理落户手续 。迁回农村的,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。
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,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,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,在评奖、提级等方面,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,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。
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、骗取奖励的职工,应当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必要的处分 。
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,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,应当从严予以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。
第四章附则
第二十六条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,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,制订实施办法 。
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。
【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企业奖惩的管理制度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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