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企业奖惩的管理制度( 四 )


(二)在生产、科学研究、工艺设计、产品设计、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,有发明、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,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;
(三)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,对国家贡献较大的;
(四)保护公共财产,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,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;
(五)同坏人、坏事作斗争,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、维持社会治安,有显著功绩的;
(六)维护财经纪律、抵制歪风邪气,事迹突出的;
(七)一贯忠于职守,积极负责,廉洁奉公,舍已为人,事迹突出的;
(八)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。
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:记功、记大功,晋级,通令嘉奖,授予先进生产(工作)者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。在给予上述奖励时,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。
第七条记功、记大功、发给奖金、授予先进生产(工作)者的荣誉称号,由工会提出建议,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。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,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。
通令嘉奖,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。
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,另行制定 。
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,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,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。职工获得奖励,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。
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,符合第五条第(二)项规定的,按照《发明奖励条例》、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》给予奖励,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。
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、节约奖的发放原则、奖金来源、提奖办法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。
第三章处分
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:
(一)违反劳动纪律,经常迟到、早退,旷工,消极怠工,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、指挥,或者无理取闹,聚众闹事,打架斗殴,影响生产秩序、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(三)玩忽职守,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,或者违章指挥,造成事故,使人民生命、财产遭受损失的;
(四)工作不负责任,经常产生废品,损坏设备工具,浪费原材料、能源,造成经济损失的;
(五)滥用职权,违反政策法令,违反财经纪律,偷税漏税,截留上缴利润,滥发奖金,挥霍浪费国家资财,损公肥私,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;
(六)有贪污盗窃、投机倒把、走私贩私、
企业奖惩的管理制度篇5
受贿、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;
(七)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。
职工有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。
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:警告,记过,记大过,降级,撤职,留用察看,开除 。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,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。
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,须经厂长(经理)提出,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,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。
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,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。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,发给生活费 。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,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。留用察看期满以后,表现好的,恢复为正式职工,重新评定工资;表现不好的,予以开除 。
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,必要的时候,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。
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,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,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。
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,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。
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。
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(三)项和第(四)项行为的职工,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。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,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,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。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,表现良好的,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。
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,经批评教育无效,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,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。
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必须弄清事实,取得证据,经过一定会议讨论,征求工会意见,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,慎重决定 。
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,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,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,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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